伟德体育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9:15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宁桥大道291号天元宠物鸿旺园区9号楼3楼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76,160,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450%。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7人,代表股份35,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76,124,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16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5,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均出席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12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34,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23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7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6,12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34,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23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7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12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34,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23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7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76,12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34,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23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768%。
表决结果:同意76,12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34,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23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768%。
表决结果:同意76,12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34,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23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7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结论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书面通知于2024年2月23日发出,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宁桥大道291号天元宠物鸿旺园区9号楼3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薛元潮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积极践行ESG发展理念,公司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变更为“战略与ESG委员会”,更名后,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不变。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由董事长薛元潮、副董事长江灵兵、独立董事陈斐3位委员组成,其中董事长薛元潮担任战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变更为“战略与ESG委员会”,增加了ESG相关工作职责,制定了《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废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议案已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2024年2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54名激励对象25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44元/股。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宁桥大道291号天元宠物鸿旺园区9号楼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2月23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出席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朱伟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2月27日,向符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授予25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聘任江灵兵先生、薛雅利女士、虞晓春女士、田金明先生、张中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张中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田金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一年。
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已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1、薛元潮先生,196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薛元潮先生曾任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部门经理;2003年6月创办杭州天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22年2月至今,任公司总裁。
薛元潮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为30,592,7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8%,同时通过杭州同旺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4.57%的股份,通过杭州乐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7.38%的股份。薛元潮先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裁薛雅利女士为兄妹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薛元潮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江灵兵先生,197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江灵兵先生曾任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科员,2004年9月至2015年9月任杭州天元旺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1月至2016年1月任杭州天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22年2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1月至至今,历任公司总经理、执行总裁、副总裁。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
江灵兵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为14,711,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8%。江灵兵先生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江灵兵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薛雅利女士,196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1990年7月至1997年7月,任职于浙江临平化学纤维厂、杭州天虹纺织集团公司;1997年10月至1999年6月,筹建上虞市天元工艺品厂并任厂长;1999年6月至2003年12月,任余杭天元工艺品厂厂长;2003年6月至2016年1月任杭州天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至2022年2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薛雅利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为7,031,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8%。薛雅利女士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及总裁薛元潮先生为兄妹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薛雅利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虞晓春女士,198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2006年6月至2006年9月,任杭州曲艺家具厂设计师;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任浙江香娟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师;2007年6月至2024年1月,公司产品中心负责人;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历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裁、副总裁。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用品国内BU总经理、市场部负责人。
虞晓春女士除因2024年限制性股票获授1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未实际登记)外,通过杭州同旺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36%的股份。虞晓春女士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虞晓春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田金明先生,198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中级会计师。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任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8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2年5月就职于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7月至2017年8月任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任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2019年2月就职于公司;2019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田金明先生除因2024年限制性股票获授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未实际登记)外,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田金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张中平先生,197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1992年9月至1996年11月,历任杭州市余杭造纸厂财务科员、科长;1996年11月至1999年9月,任华立集团有限公司科员;1999年9月至2010年2月,历任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总监;2010年3月至2010年11月,任浙江全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0年12月至2022年2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2017年2月至2019年4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6年1月至2022年2月,任公司董事;2022年2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张中平先生除因2024年限制性股票获授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未实际登记)外,通过杭州同旺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34%的股份。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中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2月2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58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4人,包括公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各批次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各批次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值或净利润值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值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A),或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值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任一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与“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值或净利润值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值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A),或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值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任一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X值的确定规则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与“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1、2024年2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
2、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18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并于2024年2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2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外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54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8万股,约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2.05%,分配明细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授予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一致。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2月27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25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7.75元/股(公司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2024年2月27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首次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2月27日,向符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授予258万股限制性股票。
1、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4年2月27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授予价格人民币9.44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授予25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等程序;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且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3、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宁桥大道291号天元宠物鸿旺园区9号楼3楼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4年2月27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授予价格人民币9.44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授予25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2月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8月4日至2024年2月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即2023年8月4日至2024年2月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4年2月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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